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乐鱼网页版党务公开实施细则(试行)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3-2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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党务公开实施细则(试行)

(党字〔201936)

第一章

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《中国共产党党务公开条例(试行)》(中发〔201732号)和《河北省党务公开实施细则(试行)》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制定本细则。

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党务公开,是指学校各级党组织将实施党的领导活动、加强党的建设工作的有关事务,按规定在党内或者向党外公开。

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校党委以及各基层党组织。

第四条 党务公开应当遵循以下原则:

(一)坚持正确方向。坚持维护和捍卫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、全党的核心地位,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,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,牢固树立“四个意识”,坚定“四个自信”,把坚持和完善党的领导要求贯彻到党务公开的全过程和各方面。

(二)坚持发扬民主。保障党员民主权利,落实党员知情权、参与权、选举权、监督权,更好调动党员积极性、主动性、创造性,及时回应党员和群众关切,以公开促落实、促监督、促改进。

(三)坚持积极稳妥。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的衔接联动,一般先党内后党外,分类实施,务求实效。

(四)坚持依规依法。尊崇党章,依规治党,依法办事,科学规范党务公开的内容、范围、程序和方式,增强严肃性、公信度,不断提升党务公开工作制度化、规范化水平。

(五)坚持注重实效。一切从实际出发,坚决反对形式主义、官僚主义,弘扬求真务实的优良作风,用实招、办实事、求实效,确保党务公开扎实开展。

第五条 建立健全学校党委统一领导,各党总支、党支部分级负责的党务公开工作领导体制。

学校成立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),由党委书记任组长,党委副书记和纪委书记任副组长,所有校领导和党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,负责研究部署、统筹推进学校党务公开工作,监督、考核各级党组织党务公开工作。

党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(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)在党政办公室,负责具体实施和督促指导全校的党务公开工作。

各党总支、党支部承担本总支、支部党务公开的具体工作,确保所在总支、支部党务公开工作正常开展。

第六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保密审查、信息发布、政策解读、应急处置等工作机制。

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和范围

第七条 贯彻落实党的基本理论、基本路线、基本方略情况,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、加强党的建设情况,以及党的组织职能、机构等情况,除涉及党和国家秘密不得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事项外,一般应当公开。

第八条 党务公开范围分为党组织内部公开、校内公开和对外公开三种情况。

第九条 公开内容:

(一)学习贯彻党中央和上级组织决策部署,坚决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情况;

(二)任期工作目标、阶段性工作部署、重点工作任务及落实情况;

(三)加强思想政治工作、开展党内学习教育、组织党员教育培训、执行“三会一课”、开展党员活动日等情况;

(四)换届选举、党组织设立、发展党员、民主评议、召开组织生活会、保障党员权利、党费收缴使用管理、党务工作经费使用管理以及党组织自身建设等情况;

(五)防止和纠正“四风”现象,联系服务党员和群众,接待来信来访、排查化解矛盾纠纷,帮扶贫困群众等情况;

(六)落实管党治党政治责任,加强党风廉政建设,对党员作出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情况;

(七)其他应当公开的党务。

第三 公开的程序和方式

第十条 党务公开的程序:

(一)提出方案。对于例行公开和日常即时公开的事项,由学校党委各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,报领导小组办公室。

未列入党务公开目录或列入但公开程度不够的事情,党员群众可依据党内法规和有关规定,向学校党委申请公开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接收党务公开申请。申请可以采用书面、电子邮件形式,一般应包括下列内容:申请人的姓名、联系方式;申请理由;申请公开事项的具体内容、公开形式、范围、时限;申请时间等。

(二)审核方案。由党政办公室会同学校相关部门对拟公开内容进行保密审查,并从必要性、准确性等方面进行审核。

(三)审批。对于例行公开和日常即时公开的内容,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,并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。重大事项,报学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。

对于党员群众申请公开的内容,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申请内容相关的党委职能部门共同审核;审核通过后,由党委职能部门提出公开的具体内容,报领导小组组长审批。特别重大的事项,报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。暂时不宜公开、不能公开或无法公开的,应及时向申请人说明情况。

(四)实施。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规定的公开形式、公开范围、公开时限,公布公开事项,也可授权党委职能部门实施公开。

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的方式:

(一)向党内公开的,一般采取召开会议、制发文件、编发简报、在局域网发布等方式。

(二)向校内公开的,一般采取学校校内党务公开网站、党务公开栏、情况通报会以及其他校内媒体等途径进行公开。

(三)向社会公开的,一般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、接受采访,在报刊、广播、电视、互联网、校园网、新媒体、公开栏发布等方式进行发布。

第十二条 注重党务公开相关信息监测反馈,对引起重大舆情反应的,应当及时报告。发现有不真实、不完整、不准确的信息,应当及时加以澄清和引导。

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党员旁听党委会议、党的代表大会代表列席党委会议、党内情况通报反映、党内事务咨询、重大决策征求意见和重大事项社会公示等制度,发展和用好党务公开新形式,不断拓展党员和群众参与党务公开的广度和深度。

第四章 监督与追责

第十四条 将党务公开工作情况作为履行全面从严治党政治责任的重要内容,每年向有关党员和群众通报党务公开情况,并纳入党员民主评议范围,主动听取群众意见。

第十五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工作督查机制,开展经常性检查和专项督查,督查情况在适当范围通报。

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细则规定并造成不良后果的,依规依纪追究有关党组织、党员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的责任。

第十七条 党务公开载体建设及相关工作费用,纳入学校经费预算。

第五章

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,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。